香港社运人士马俊文提司法复核 质疑《基本法》23条下国安囚犯减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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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号“第二代美国队长”的香港社运人士马俊文,成为23条首例国安囚犯未能提早获释,他提出司法复核质疑惩教署做法违返程序公义,是23条生效后首宗司法复核, 案件10月底在高等法院完成审讯,法官预计11月底才会颁书面判词。(美国之音照片)

绰号“第二代美国队长”的香港社运人士马俊文,因多次喊出“港独”口号,于2021年被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成,获刑五年。他原定于2023年3月因表现良好获减刑提早出狱,但在出狱前两日被告知因《基本法》23条生效,减刑不获批准,成为23条下首例无法提早获释的国安囚犯。对此,马俊文提出司法复核,质疑惩教署做法违反程序公义。此案成为23条生效后的首宗司法复核。案件已于10月23日完成审讯,法官预计11月底宣判。

23条首例国安囚犯被拒提早获释 引发司法复核

现年33岁的马俊文被指2020年多次在公开示威中喊出“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等“港独”口号。2021年11月,区域法院裁定他“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成,判刑五年九个月,成为《港区国安法》实施后第二名因该法被判刑的示威者。

马俊文曾就刑期提出上诉,2022年8月上诉庭将刑期减少九个月至五年。他在狱中表现良好,原定今年3月25日获减刑提前出狱。然而,因《基本法》23条草案3月23日刊宪生效,收紧国安囚犯提早出狱的条件,马俊文在获释前两日被告知不获减刑,最早须服刑至2025年11月方可出狱,比原计划多服刑一年半。

马俊文不满未能提早获释申请司法复核,质疑惩教署做法违反程序公义,是23条生效后首宗司法复核,案件星期二(10月22日)在高等法院开审,由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审理,至星期三(10月23日)完成审讯。

代表马俊文的大律师关文渭在法庭上表示,惩教署职员3月23日通知马俊文不能提早获释的时候,只是口头通知他“3月25日唔走得(不能出狱),一年后再评估,有冇(有没有)申诉?”,但未有交代《基本法》第23条下国安罪行囚犯未能提早获释的新安排,质疑做法违反程序公义。

律师:惩教署未提供充分解释,减刑条件不明

关文渭指出,惩教署职员并未在马俊文的服刑纪录中说明23条新安排的具体规定,特别是《监管释囚条例》要求除非惩教署长认定提早释放“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不得将个案提交委员会考虑。此外,关文渭表示,马俊文不清楚23条中有关“国家安全”的概念,加上马俊文只有一日考虑是否提出申述,认为他在监狱中不能索取法律意见,形容是“无法反抗”,惩教署应给予他14天时间考虑。

关文渭还指出,惩教署要求马俊文证明提早获释“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实际将举证责任转移至马俊文一方。同时,委员会的书面说明仅提到“马俊文与黑暴人士有联系”,却未明确说明联系时间及方式。

关文渭亦表示,马俊文对在监狱中行为良好可获三分一刑期扣减,能够提早获释有合理期望,并再引述案例指,法庭处理上诉案时,亦会考虑最早获释日期,换言之法庭亦假设囚犯狱中行为良好,可获三分一减刑。法官李运腾则表示,这可能是一个有效的假设,但不可能赋予任何权利或合法建议。

惩教署方:减刑非囚犯权利,23条适用国安案件

代表惩教署长的资深大律师吕世杰在法庭上表示,任何在23条生效前的合理期望,都与国家安全风险完全无关,惩教署长作决定前亦毋须考虑。

吕世杰表示,囚犯是被法庭定罪,被合法地剥夺自由,提早获释根本不是一种权利,因此新条例并没有违反人权。

吕世杰还透露,惩教署在作出减刑决定后收到香港国安委指示,不得提前释放马俊文。法官对此表示关注,认为若惩教署提供信息不全,可能导致国安委误判。

学者:23条加重惩教署长权力,违反三权分立

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前助理教授钟剑华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表示,马俊文在立法会今年3月火速通过《基本法》23条立法草案,港府3月23日刊宪生效后两日,被惩教署拒绝行为良好的刑期扣减,成为23条生效后未能提早获释的首立国安法囚犯。

他说,马俊文的处境不幸,称23条生效后由惩教署长决定减刑的安排,可能削弱三权分立的原则。他指出,惩教署长拥有行政权,还承担司法判断权,而惩教署长的决定无须解释,缺乏透明度。“最终结果都是它说是一个权力的问题,这个discretion(决定权)是透过权力,无限制地赋予了它(惩教署长)可以无限制地使用,这是一个客观结果,所以我想马俊文这个个案,从一开始我就不看好他那个上诉(司法覆核),无论他的理据多么充分都好,我看不到他有成功的机会。”

特首李家超今年3月底回应马俊文不获减刑时表示,23条立法通过后,触犯国安法罪行的在囚人士,不获得减刑是“一般的做法”,他重申只有在惩教署署长信纳囚犯获减刑,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才会作出考虑,而有关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安案的囚犯,不论该刑罚是在有关修订生效前丶当日或之后判处的,他又呼吁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钟剑华表示,23条的新安排赋予惩教署署长有行政权,去决定在囚人士是否获得减刑。

他说:“惩教署长是可以毋需受任何制约,去提供一些他主观的判断,没有陪审团或者甚至没有人可以给予其他意见,他纯粹是就着自己的判断,而这个判断很明显亦都肯定是考虑到国安委会怎样看,或者这个个案要重点对付,所以从一开始整个做法本身是相当之不合理。”

专家忧新安排欠透明度

一位不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表示,《基本法》23条的立法草案,同时修订现行的《监狱规则》第69条,做法令人感到奇怪,因为理论上所有疑犯被定罪后,判刑应该由法庭决定,如果政府认为相关罪行的刑罚不够高,应该交由立法会决定,而不应该直接取消国安法囚犯,在监狱行为良好的刑期扣减。

这位法律专家还表示,23条的新安排也可能衍生出另一个问题,就是将国安法囚犯能否提早获释的安排,交由管理监狱的惩教署长去决定,即是将一些原本应该由司法机构决定的问题,转移给行政机构处理,担心相关决定欠透明度,国安囚犯有如受到差别待遇。

这位匿名的法律专家对美国之音说:“法庭那些(裁决)起码都要有一个理由出来,颁布为什么会判刑判多久,当你(那)件事情去了行政(机关)那里就不用交待的了,就不用去告诉你,为什么我决定不让这一些(国安)类型的(囚犯)折扣,让他(们)早点出来,是完全自己(惩教署)'搞定'的了,这个亦都是一个不公开的独立制度,亦都同其他所有犯法的人士,如果不是犯这类(国安)法的人士的情况完全不同的,亦都没有任何理由解释为什么要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