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驳回梁国雄上诉

香港终审法院以大比数驳回三名示威人士,就他们违反[公安条例]提出的上诉,维持原判。

*[公安条例]合乎国际公认准则*

香港终审法院以四比一大比数驳回[四五行动]成员梁国雄和两名前[学联]成员冯家强和卢伟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以及另外三名法官指,[公安条例]要求示威者在集会游行之前通知警务处长,符合宪法。法院又指,警务处长以维持公众秩序与防止扰乱公众秩序为理由,限制和平集会权利,而行使酌情权是合乎宪法的,亦是国际公认的适当做法。

唯一持不同意见的常任法官包致金则认为,警务处对公共集会和游行事前加以限制的权力,有违宪法。

*梁国雄反对集会游行要事先申请*

在终审法院宣判前,十多名学联和[四五行动]的成员早上到法院外声援,批评[公安条例]违反基本法和人权法,他们表示会争取要求特区政府修订[公安条例]。

本身是立法会议员的[四五行动]成员梁国雄表示,集会游行要事先申请是违反人权。

梁国雄说:“理解不到的是,为何法官会认为现时的通知制度是合乎宪法和合乎人权。我真的是不了解。”

*人权团体呼吁修订[公安条例]*

香港人权监察总干事罗沃启表示,[公安条例]的条文的确有违反人权的地方,他认为,特区政府应对[公安条例]作出全面检讨和加以修订。

罗沃启说:「[公安条例]的条文本身很严苛,甚至是完全不合理的。很多时候当中的概念会被滥用,如果以一个如此粗疏的概念放在法例之内,而执法的警务处长或前线人员根本不知道当中的概念的实质内容,而要他去执行法例,那么执行的结果是可以禁制一个游行,或对游行、示威施加条件和限制的话,我相信人权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尊重和保障。」

身兼资深大律师的香港立法会议员汤家骅,对今次终审法院的裁决表示失望。

汤家骅说:“法官们认同在今时今日的文明社会,仍然需要经过一个一定的程序,警方可以有一个理由可以阻挠人们自由行使人权法案内所赋予的权利,这个观点我个人觉得是过于保守,因为我觉得法庭应该采取一个前瞻的以及开放性的态度去审议有关人权的法案。」

这宗案件是香港主权回归中国后警方首次引用[公安条例],拘控集会示威人士的案件。案情是,梁国雄和另外两人在2002年2月,未经警方批准就在警察总部门外集会。香港警方在三个月后拘捕他们,律政司首次引用[公安条例]检控他们非法集会。裁判法院后来裁定他们罪名成立,判处三人各自签五百港元和守行为三个月。而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去年11月驳回梁国雄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