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对话:同性婚姻合法化,最高法院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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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对话:同性婚姻合法化,最高法院越权?

美国联邦法院6月26日作出裁决,要求美国所有五十个州打破一男一女的婚姻架构,接受同性婚姻。此举将美国半个世纪以来的同性恋权益运动推到高潮,也引发美国社会有关最高法院是否越权,联邦与各州权限划分,以及宗教信仰和政府法令如何并存等激烈争议。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否超越了宪法规定的范围?美国社会对于同性婚姻的看法近年来经历戏剧性的转变,是否代表了全社会的自由派走向?是好事还是坏事?

参加今天讨论的四位嘉宾是:长期跟踪同性恋议题的独立博客作者二言;独立评论人士曹长青;普林斯顿大学社会学博士,转型问题学者程晓农;政论作家、时事分析人士陈破空。

二言表示,小布什竞选总统期间试图在各州推动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以此争取保守派选民的支持,但这个举措引发了民间的一系列辩论和听证,反而增加了社会对于同性恋的理解和同情,对同性婚姻的支持率也从2003年的不到三分之一到今天的近百分之六十。最高法院这次裁决,代表了美国社会的多数民意。大法官们意识到对同性婚姻的支持率会越来越高,与其让美国社会在这个议题上耗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不如直接引导民众的意识。对于最高法院是否越权,二言表示,美国宪法主要是代表美国精神性的东西,而不是具体的条款和定义,最高法院的裁决体现了宪法的平等自由等原则,就像几十年前最高法院将跨种族婚姻合法化一样。他说,在人类历史中,婚姻概念已经越来越脱离“繁衍后代”的传统观念,而强调人与人的精神结合与关爱。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同性婚姻的接纳,体现了这种进步。

曹长青认为,不管对同性婚姻支持还是反对,只要尊重法治,重视宪政体制,都应批评美国最高法院这次对同性婚姻的裁决,它的实质错误还不在于认可同性婚姻,而是越界裁决,违背了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原则。美国最高法院俗称宪法法院,是解释宪法,解决宪政纠纷的。但婚姻问题,在美国宪法的所有条文中都没涉及,所以不管是同性还是异性婚姻,都不属于最高法院的裁决范畴。高院的这次裁决是对美国宪政体制的损害,它立下恶例,由九名没经过民选的律师法官来制定美国的法律。这是对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和精神的践踏。

曹长青说,把同性婚姻问题交给各州和民意机构(议会)才符合美国的分权制度。但不管地方还是国会,哪里做出认可同性婚姻的裁决(立法)都是错误的。因为人类千百万年来,婚姻都是在一男一女之间产生。这有两层意思:一是男女之间,二是两人之间。而不是同性,而不是多夫或多妻。在一男一女之间,才会保持婚姻繁衍人类的重要功能(生育孩子)。

曹长青进一步表示,同性婚姻颠覆了传统婚姻的概念,也挑战人类文明。因为它不是在一男一女之间,无法繁衍人类;同时也造成文明概念的混乱。例如同性婚姻的逻辑成立,那么父亲跟女儿结婚,儿子跟母亲结婚,多妻制,多夫制,都可以成立,最高法院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与此逻辑是一致的。所以同性婚姻获得合法性,是对人类文明的践踏。这次同性婚姻被高院认可,只是美国左翼自由派以“自由的名义”损害美国立国之本、损害人类基本道德准则的冰山一角。自由是有界限的,兄妹结婚,父女结婚,穆斯林世界的一夫多妻制等,都跟同性婚姻一样,是违背人类的基本准则和道德的。人跟动物的根本不同,就是人有理性,有规矩性,有道德要求,而不是为所欲为,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这不是维护宗教观的问题,而是捍卫人类共同文明的问题。

陈破空认为,作为人类的一部分,同性恋群体的人格和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在社会上受到平等对待。长期以来,他们所遭受的煎熬、痛苦、歧视,值得同情和理解。基于天生的性取向,他们本身并没有什么过错。经由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同性婚姻在全美国五十个州合法化,是同性恋群体争取权利的重大胜利。应该向他们表示祝贺。同性恋群体的合法权益,首先在欧美国家实现,反映了这些国家的自由程度和对人性的尊重。

但是陈破空也表示,他赞同罗伯茨首席大法官的反对意见,最高法院并非立法机构,不应该介入裁决此类存有重大社会争议的案例。同性婚姻问题,应该由各州或联邦的立法机构通过立法解决,就像欧洲国家所发生的那样。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不仅逾越了司法与立法的界限,而且打乱了联邦与州的权限。同性恋婚姻,事关理性与情感、传统与现代、宗教信仰与个性自由的复杂冲突。最高法院的介入,将复杂问题做出了简单化处理。这种先例一开,后果堪虞。

程晓农认为,支持同性婚姻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理由是,同性恋者彼此相爱并彼此需要,所以婚姻定义必须为此改变;反对这个裁决的最高法院法官的理由则是,改变婚姻定义是立法机构的责任,而不应该是法官的权限。美国宪法并未规定婚姻的定义,什么样的婚姻属于合法,这是各州立法机构的权限。关于婚姻的认知是基于社会多数人对家庭关系、家庭责任、道德、宗教信仰等方面的观念,只有通过民主程序,由立法机构或公民投票才能决定,婚姻的定义是否必须改变。这次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实际上越界了,它用司法手段代替立法,事实上改变了关于婚姻的定义,并强制让坚持异性婚姻概念的多数人接受这一点。联邦最高法院投赞成票的法官们实际上打开了潘多拉盒子。如果仅仅以彼此相爱、需要为理由,就判决同性婚姻合法化,那么,群婚、重婚、乱伦等家庭关系是否以后可以援引同样理由被正当化?同性恋不应该被歧视,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并不等于说,为了不歧视他们,其他没有同性恋倾向的人就必须为此拍手叫好,后者有保留自己价值观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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