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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22:59 2024年12月25日 星期三

五名律师公开挑战“寻衅滋事罪”,呼吁全国人大将其废除


资料照:中国广州中级法院大门外的警车、石狮子与保安。(2015年5月7日)
资料照:中国广州中级法院大门外的警车、石狮子与保安。(2015年5月7日)

“寻衅滋事罪”在中国是一项声名狼藉的罪名,它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像一个麻袋,当局可以随意将任何与官方不一致的言论或行动扔进这个袋子里治罪。它让人恐惧、让人防不胜防,即便在家里说话都可能因此而陷入牢狱。

但是,周五(8月4日)中国网络上流传出山东五名律师给中国人大法工委的上书,他们公开呼吁废除这一不得人心的罪名。这封上书至少在记者撰写这篇报道时还没有被网管当局删除,这非常令人意外。

这五名律师来自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他们是兰庆洲、于凯、马晓临、于兆燕和张文鹏。知名社会博主陆火周五在网易平台上发文赞扬五位律师的勇敢举动,称“山东这家律师事务所,实在太硬气了!”

律师们在文章中表示,他们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深感寻衅滋事罪罪状表述的模糊性,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损害了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废除这项罪名。

文章说,有关这项罪名的司法解释也存在明显的缺陷,罪状的表述中经常使用“随意”、“任意”、“情节严重”、“情节恶劣”、“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都过于模糊,而这些又是认定该罪的关键构成要件,司法解释也没有消除犯罪界限认定上的模糊性。

此前,中国也有一些法学界人士对“寻衅滋事罪”所存在的模糊性和在实践中被广泛滥用的作法提出过批评,并要求予以废除,但最后都不了了之。

中国知名法律学者罗翔曾经指出,寻衅滋事罪是一种非常好用的罪名,它可以填补法律漏洞,但“好用”不代表没有副作用,对于严厉的刑法来说,“打击不足”总比“打击过度”要强,尤其是它存在巨大滥用风险的时候。

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上书说,之后,它就成为了新的“流氓罪”。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的存在,是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模糊地带的行为,大多被以寻衅滋事罪作为兜底条款进行处罚。

五名律师指出,网络上发表失察言论的行为,以及上访、申诉、控告等行为,常常被指控寻衅滋事。实际上,如此指控不仅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使公权力缺乏监督,更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到本文截稿为止,中国全国人大法工委尚未对这五名律师的上书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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