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11月1日发表声明,称中国已正式提交了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的申请。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G20 峰会上发表的视频讲话中承诺,将与各方合作,推动数字经济的 “健康有序”的发展。分析认为,在美中两国竞争日渐激烈的背景下,北京此举意在“增强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中国商务部的声明说,中国商务部长王文涛致信新西兰贸易与出口增长部长奥康纳,代表中方向DEPA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声明说,“申请加入DEPA,符合中国进一步深化国内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方向,有助于中国在心发展格局下与各成员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促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该协定由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三个国家于2020年6月签署,并于今年1月正式签署生效。除中国已正式提交申请外,加拿大和韩国也表示有兴趣加入。协定旨在建立共同的数字贸易规则,并寻求推动参与国的不同制度和数字系统之间的互操作性。协定对电子商务、数据转移、个人信息安全、以及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领域的合作进行了规定。协定也包含透明度、争端解决等内容。
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表示,根据该协议,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的企业在相互交易和进行数字交易时可以实现更高的效率、信任和降低成本。例如,数字身份可以相互承认,将建立机制以确保跨境传输的个人数据,并采用共同的电子发票标准以减少处理时间。
这是继9月份中国突然宣布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之后再度申请加入没有美国参与的全球性贸易协定。值得注意的是,CPTPP的前身、也就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初始缔约方也包括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这三个国家。
致力于研究国际贸易法的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教授高树超(Henry Gao)认为,中国接连申请加入CPTPP和DEPA是北京为反击美国在印太地区影响力所采取的“进攻性战略”的一部分。他通过电子邮件回答美国之音提问时表示,这也是中国增强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计划的一部分。高树超也是世贸组织秘书处下属一个顾问委员会的成员。
华盛顿知名美中关系问题专家、德国马歇尔基金会亚洲项目主任葛来仪(Bonnie Glaser)认为,中国一个多月内接连提交加入CPTPP和DEPA的申请对美国来说是个警钟(wakeup call)。她在自己的推文中写到,“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由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发起的。美国应该加入。TPP开始时也只有少数几个国家。”
高树超对美国之音表示,美国不仅应该加入DEPA也应该加入CPTPP,“否则,中国将成为该地区的主要规则制定者,美国将继续在国际事务中衰落。”
美国目前没有明确表态是否会加入DEPA,但据《南华早报》引述知情者的话报道,白宫官员曾讨论过有关制定一个涵盖印太地区经济体的数字贸易协议,并可能将中国排除在外。
报道称,美方可能会借鉴印太地区现有的数字贸易协议,包括DEPA。美国贸易代表戴琪计划于11月3日在乔治城大学法学院发表讲话,阐述拜登政府对数字贸易的政策主张。
目前还不清楚中国是否有意为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采取一些政策上的调整。中国刚刚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是其中有关跨界数据传输的规则似乎于DEPA的规定不符。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11月1日起正式生效,详细规定了如何收集、使用和储存数据的规则,并包括对中国境外公司的数据处理要求。该法包括一个专门适用于跨境数据流动的章节,指出需要将个人信息转移到境外的公司必须首先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经济学人智库(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全球贸易研究负责人尼克·马罗(Nick Marro)对《日经新闻》表示,“就像CPTPP一样,中国有诚意地遵守DEPA就需要进行一些实质性的监管和政策改革,特别是在数据透明度和数据自由流动方面。”
亦有分析认为,DEPA可能在合规方面对中国的限制较小。华盛顿智库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CSIS)高级副总裁马休·古德曼(Matthew Goodman)曾表示,该协议缺乏许多有约束力的规则,而是更注重在数据传输、电子商务、隐私保护和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合作,以及讨论不具约束力的原则和最佳做法(Best Practice)的平台,而并非是一个正式的贸易协定。
但印度智库印度世界事务委员会(Indian Council of World Affairs)研究员拉胡尔·纳特·乔杜里(Rahul Nath Choudhry)认为,中国申请加入DEPA不会是一条坦途。他在加拿大《地缘政治观察家》网站(Geopolitical Monitor)上发表的文章中写到,DEPA要求成员之间提供非歧视性待遇,“但国对外国公司的歧视性待遇是有目共睹的,全球科技巨头如Facebook、YouTube和许多其他公司的缺席就证明了这一点。中国还对其国有企业给予优惠待遇。因此,中国有必要纠正其对外国公司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