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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点滴:不公开身份的陪审团


马里兰州蒙哥马利郡法院系统专为陪审团留出的停车位。(资料照)
马里兰州蒙哥马利郡法院系统专为陪审团留出的停车位。(资料照)

人们除了知道弗格森一案的大陪审团由九名白人,三名黑人组成之外,并不知道他们更多的细节。一般情况下,美国陪审员的身份是公开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陪审员的身份也可以保密,而且这个做法有日益增多的趋势。

1968年通过的一项联邦法律规定,如有必要,法官可以不公开陪审员的身份。1977年,在对纽约毒枭勒罗伊•巴恩斯的审讯过程中,法官担心巴恩斯可能会利用威胁手段迫使陪审员做出对他有利的判决,因此没有公开他们的身份。之后,其它法庭也开始使用不公开身份的陪审团,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到了20世纪90年代,这种做法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已经成为惯例。

支持这种做法的人士指出,当今媒体的密集报道以及长时间的审讯是美国的开国先父始料未及的。一旦陪审员做出不受欢迎的决定,往往会受某些人的骚扰和威胁。在一些备受瞩目的案件中,媒体有时也会来纠缠陪审员,从而影响到他们的私生活。因此,把陪审员身份保密的做法制度化,可以消除对被告任何不利的看法,因为陪审员的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公开的。

但是,媒体和有些组织批评说,这种做法降低了司法制度的透明度和权威性。他们指出,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因此,除非陪审员的安全受到特别威胁,否则他们的身份就应该全部公开。此外,辩护律师也提出,不公开陪审员的身份使他们的当事人看上去似乎有罪,因为陪审团假定被告已经构成了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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