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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 同性婚姻(2):司法审查权


美国最高法院(美国之音王南拍摄)
美国最高法院(美国之音王南拍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使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化的判决后,有些人提出,联邦最高法院越权,也有些人表示,宪法赋予它判决某个法律是否违宪的权力。应该如何看待这两方面的观点呢?

判决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使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化的判决引起广泛争议,同其它社会问题一样,有人支持,有人反对。争议的焦点似乎不在于是否应该允许同性婚姻,而在于联邦最高法院在作出这个判决时是否超越了它的权限。

法律窗口: 同性婚姻(2):司法审查权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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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最高法院在同性婚姻案子中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宪法第14条修正案是否要求州政府为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第二,宪法第14条修正案是否要求州政府承认同性伴侣在其它州合法结成的婚姻关系?

根据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之内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众所周知,联邦最高法院对于上述问题均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亦即各州政府必须为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并承认他们在其它州合法结成的婚姻关系。

高院被赋予司法审查权?

美国宪法虽然确立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体制,但它只字未提“司法审查权”(Judicial Review) ,亦即联邦最高法院解释联邦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的法律以及立法和行政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权力。宪法第三条只是笼统地提到“司法权”(judicial power)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下级法院,但没有解释司法权的定义是什么。因此,在美国建国早期,联邦最高法院在三权中权力最弱、最不明确。

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确立与马伯里起诉麦迪逊一案(Marbury vs. Madison)有关。1800年,第二任总统亚当斯竞选连任失败,对手杰佛逊当选为总统。亚当斯离任前任命了包括马伯里在内的一批政府官员,但是,杰佛逊上任后迟迟不予颁发委任状。马伯里根据1789年国会通过的“司法法案”到联邦最高法院起诉了时任国务卿麦迪逊,诉请法庭完成审批手续。

高院司法审查权终被确立

由于宪法没有给予联邦最高法院向行政和立法机构发号施令的权力,强迫总统或国务卿服从法庭的命令和判决几乎是不可能的。由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作出了一项被普遍认为非常有智慧的判决。

判决指出,“司法法案”的确给予联邦最高法院颁布委任状的权力。但是,法庭在审议有关司法管辖权的条款后发现,该法律和美国宪法相抵触,因为宪法没有把此类案件的初审权交给联邦最高法院,因此判定“司法法案”违宪,联邦最高法院无权颁布委任状。马伯里等人的委任状当然就没有兑现。

该判决一方面废除了国会通过的一项法律,另一方面又避免了联邦最高法院和总统之间的直接冲突,维护了法庭应有的地位和威信。最重要的是,它明确了美国宪法中给予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权”究竟是什么。据此,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在这个案子以及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得到确立。

司法审查权的使用存在争议

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玛丽·彻(Mary Cheh)
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玛丽·彻(Mary Cheh)

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一直以来存在很大争议。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玛丽·彻(Mary Cheh)说,争议的焦点不在于司法审查权本身,亦即联邦最高法院是否应该行使司法审查权,而在于它如何行使这个权力。

她说:“从司法审查权确立起,就有法官提出,即使联邦最高法院有司法审查权,也应该非常谨慎地行使这个权力,它只有在发现明显错误而且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废除国会的某一法案。但是,也有法官指出,司法审查权的范围很广,联邦最高法院有义务保护每个公民的自由权,并且在政府各个机构中起到公断的作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应该广泛地运用这一权力。”

最具争议的案子之一是1973年给予妇女堕胎权的罗诉韦德案。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堕胎是公民个人行为,政府无权干涉。批评人士指责联邦最高法院把宪法的几个条款拼凑起来构成一个隐私权地带,私自对宪法作出不当解释。

同性婚姻的判决是否越权?

“美国宪法协会”主席卡罗琳·弗雷德里克森(Caroline Fredrickson) (American Constitution Society)
“美国宪法协会”主席卡罗琳·弗雷德里克森(Caroline Fredrickson) (American Constitution Society)

设在首都华盛顿的“美国宪法协会”主席卡罗琳·雷德里克森(Caroline Fredrickson)说,联邦最高法院同性婚姻的判决维护了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

她说:“法庭判定,同性伴侣有权得到平等对待。平等法律保护是美国宪法的一项根本原则,各州把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区别对待,违反了宪法。”

但是,保守派智库“传统基金会”的资深法律研究员汉斯·冯·斯帕科夫斯基(Hans A. von Spakovsky) 指出,在判决之前,各州通过立法或全民公投已经作出各自的选择。联邦最高法院的介入中断了在这个问题上的民主程序。

他说:“联邦最高法院不是立法机构,无权设立新的法律。其次,我们实行的是联邦制,包括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婚姻一直以来都是由州政府处理和定义的。联邦最高法院却让联邦政府卷入进来,侵犯了州政府的主权范围。”

“传统基金会”资深法律研究员汉斯·冯·斯帕科夫斯基(Hans A. von Spakovsky) (Heritage Foundation)
“传统基金会”资深法律研究员汉斯·冯·斯帕科夫斯基(Hans A. von Spakovsky) (Heritage Foundation)

总而言之,对于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决同性婚姻合法,有人认为,这个权力运用得恰当,因为它有权对州法律是否违宪作出判决。但是,也有人认为,联邦最高法院滥用司法审查权,强行介入这个本应由各州自己解决的问题,使同性婚姻成为新的法律,超越了其作为司法机构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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